出口货物被税务函调,企业该如何应对?

跨境易税通 2024-05-31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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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跨境易税通第607篇原创文章,正文1509字,阅读约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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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企业出口货物后,满足国家出口退税条件可以申请出口退税。为了防止出现骗税的情况,税务机关会对出口企业进行税务函调。


对有疑点的出口货物进行税收函调,是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制度,企业遇到税收函调情况,要积极按要求配合调查。



什么是退税函调?


为了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退税函调管理办法》,由出口退税部门向出口企业的供货商所属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其是否有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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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来讲,函调主要是指申报退税所在地的税务局向出口企业的供货商所属税务机关发函,来征询所有物流,资金流,还有纳税情况等等的真实性;而接收函件的税务机关也会根据实际核查,进行回复,协助发函方审核,函调的实质是国家防范骗税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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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会被函调?


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出口企业每年会被函调一次。当然,如果税局认为风险较高的企业,也有可能会多次函调。出口退税函调属于比较正常的现象,只要你的外贸交易真实合法,资料完整,函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是退税时间相对会延长一些。


出口退税过程中,哪些情形需要进行函调?


1、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商品的出口业务,连续6个月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出口企业为一般风险出口企业。 

    2)  供货企业一般风险级别为二级以上。 

    3)  出口商品一般风险级别为三级以上。


2、从新增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自首次申报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的。


3、出口一般风险商品,本月申报的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环比增幅超过100%的。


4、跨商品大类出口一般风险商品,连续6个月累计申报退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累计退税额超过10万元的。


5、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的,委托其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品跨大类的。


6、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视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供货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也是发函调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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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积极配合税收核查

   

税收函调是税务机关的一种常规核查手段,出口企业如果得知被税务机关核查,要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接受调查。有关供货企业也要积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函调资料、接受实地核查。如果不配合,则可能会导致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出口企业需要提供的核查资料主要包括购销合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备案单证资料;供货企业需要提供的函调资料包括销售合同、运费发票、销项发票、收款凭证、出库单及场地凭证等。


出口企业在经营中要注意合法规范,特别注意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出口备案单证资料等管理,以便遇到税收函调时,马上就能提供证明有关业务真实性的资料,尽快通过调查。


以深圳市宝安区一家外贸出口企业为例,该企业2023年6月申报一批次产品的出口退税时,税务机关审核系统发出疑点提示:该企业从新增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自首次申报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宝安区税务局随即对该企业检查,并向有关上游供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出调查函。该企业和供货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资料。不久,宝安区税务局便得到被查业务为正常业务的回函,综合其他核查情况未发现其他疑点后,对该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予以批准。


如果出口企业拒不配合税收调查,供货企业拒不提供函调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函调资料,一方面可能导致出口企业即使有关出口业务真实,也暂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另一方面会导致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形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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