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市场采购货物信息报关骗取出口退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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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税稽罚[2023]15号
湖南LT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对你单位2020年6月4日至2022年7月 31日期间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 2021 年期间以虚构出口业务假报出口的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已取得出口退税款 332,459.39 元
1. 你单位 2021 年申报出口退税 167,103.81 元,报关单号为530420210040034XXX001(海运提单号SHZ3251059,集装箱号MAGU5500169)。经核查,该单业务系外商在广州当地各市场采购并把采购的货物集中在广州白云区凤凰大道 98 号凰岗货场仓 D1仓,外商直接委托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订舱,由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拖车运输至码头,货物从深圳蛇口港出发,运至SALALAH目的港。你单位虚构出口业务,申报办理上述出口退税事项对应的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 1,300,512 元,已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款 167,103.81 元。
2.你单位2021 年申报出口退税 165,355.58 元,报关单号:530420210040412XXX001(海运提单号SHZ3478634,集装箱号ECMU9927070)。该单业务系外商在广州当地各市场采购,外商直接委托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订舱,由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拖车运输至码头,装箱地点为惠东县**鞋厂,货物从深圳蛇口港出发,运至 ADEN 目的港。你单位虚构出口业务,申报办理上述出口退税事项对应的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 1,277,723 元,已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款 165,355.58 元。
以上两单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退税款 332,459.39 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以虚构出口业务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已构成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提供的出口退税数据、对应进项发票明细
证据 2: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推送的违规报关单线索
证据 3:货代公司提供的对应业务订舱信息、海运提单以及业务真实情况的说明
证据 4:货运公司提供的装箱时间和装箱地址的情况说明
证据 5:真实供货人提供的对应业务的情况说明
二、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1 年第 5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处以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即332,459.39 元
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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