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做宣传算广告吗?
随着时代的发展,广告的形式和媒介不断变化,从传统的街头叫卖、店铺招牌到印刷品广告,从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到互联网弹窗、搜索引擎推广,再到如今社交媒体上的短视频植入、直播带货等新型广告形式……大家印象中的广告是什么样的呢?在朋友圈发布营销内容做宣传算广告吗?
广告是什么?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广告的法律定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可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即为广告。这意味着:1、广告发布主体是经营者;2、广告内容具有推销性质;3、通过任何媒介传播都可能构成广告。
接下来,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母婴店虚假宣传案((2020)浙0225行审187号)
象山县石**渝母婴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益慈元婴儿配方乳粉"等产品宣传内容,宣称该奶粉具有"增强免疫力、抵抗细菌病毒"等疾病治疗功能。该母婴店作为经营者在朋友圈发布具有推销性质的内容,且普通食品宣称医疗功效,被象山县市监局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保健品虚假广告案((2020)琼01行终284号)
赖*英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普通食品"富迪小分子肽"具有治疗颈椎病、前列腺炎、痛风等疾病的功能,被海口市监局认定违反《广告法》关于禁止非药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规定,作出罚款15万元的决定。
案例三:美容馆虚假广告案((2021)浙0122行审5号)
桐庐县城南街道丽影生活美容馆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发布宣称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波后龙骨精粹膏”具有“活血化瘀、提神醒脑、治疗腰椎间盘突出、宫寒”等医疗功效的内容,其中2020年4月2日发布的内容为一位女性手持龙骨精萃膏的照片,配有“腰肩盘突出,用龙骨膏效果真好”;4月3日发布的内容为一位女性使用龙骨精萃膏的照片,配有“胃寒,宫寒,月经不调,龙骨膏刷刷刷…你的贴心暖男字样等内容”。桐庐县市监局认定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等,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整改并限期消除影响的处罚决定。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在朋友圈发布内容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是可以构成广告的,而且稍不注意便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那么,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符合什么条件的可以被认定为广告呢?
首先,发布主体是经营者(如微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或存在商业利益关系者;
其次,内容具有商业推销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如产品介绍、促销信息等);
最后,通过朋友圈公开或定向传播(即使仅对部分好友可见,仍可能被认定为广告)。
结语: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建议大家在开展朋友圈营销前,务必做好合规审查,避免因发布违法广告等受到高额处罚。对于转发的内容,也要注意核实内容的真实性,避免成为虚假广告的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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