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食品日期 未按规定公示新规 盒马“标签门”重现?
导读:10月9日,继因运营方涉嫌修改服务协议未按规定期限公示的行为被立案调查后,盒马又被曝出篡改食品标签,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频频陷入舆论风波,“标签门”重现的盒马该如何收场?(详见网经社专题:牛排被曝篡改保质日期 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盒马“标签门”重现?https://www.100ec.cn/zt/hmxssm/)
出品|网经社
作者|可乐
审稿|云马
一、盒马“标签门”重现
10月12日,据《海报新闻》报道,浙江宁波一盒马鲜生超市篡改牛肉日期,引发关注。据悉,10月9日,一位网名为“三木惩恶扬善”的打假博主发布视频称,宁波市鄞州区盒马鲜生(悦峰店)有疑似篡改食品标签日期的行为。据该博主介绍,此前不少网友曾向他反映自己从该门店购买生鲜后,刚回到家便发现生鲜已腐坏。博主实地探访了该门店,并对当时正在售卖的肉类进行多角度拍摄。
次日,他再次到现场拍摄,通过对比当日售卖的牛肉与昨日拍摄的照片,发现牛肉的形状及纹路均一致,但标签上的包装日期却从7日变成9日。因此,他认为该门店有篡改食品标签日期的嫌疑。该博主表示,食品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希望盒马给广大消费者一个满意的交代。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称,如果盒马鲜生门店真的篡改了食品标签日期,则违反了以下几条法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律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标签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篡改食品日期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篡改日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无法准确了解食品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行为。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律规定了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篡改日期属于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三木惩恶扬善”在获得门店的有效解决方式未果后,称自己向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情况,工作人员抵达现场后进行了取证,并称会及时处理此事。目前,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调查此事,会尽快调查并得出结果。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律师表示,毫无疑问,盒马鲜生被曝光的更改生产标签的行为,涉嫌消费者欺诈;从消费者维权的角度来说,首先可以考虑“退一赔三”。
“食品安全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盒马鲜生更换食品标签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其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同时也违反了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盒马鲜生更换标签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这样说到。
二、规则调整“悄悄”公示
就在10月9日,据《澎湃新闻》报道,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向记者表示,经群众举报该局已对上海盒礼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经社注:此为盒马App的运营方)涉嫌修改服务协议未按规定期限公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该群众是一位北京某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其称去年年底,盒马将会员运费规则来了个大调整,从之前的一个月免费三十一次,直接变更为一天一次。关键是,这一变更仅仅公示了2023年12月20日至21日这短短两天。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董毅智表示,虽然报道未详细说明公示的具体位置和方式,但依据电商法规定,修改内容应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如果实际操作中公示位置不够显眼或难以察觉,同样可能构成对公示义务的违反。
李旻律师称,盒马App变更的公示期限仅为2023年12月20日至21日两天,少于法定的七日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的,属于该条款的处罚情形之一。
李旻律师表示,因此,盒马App运营方可能承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甚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责任。
“在民事层面,盒马App运营方未经法定公示便擅自修改服务协议,减损消费者的权利,损害消费者提出意见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此种未经法定公示便单方修改的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即对修改前的盒马App会员用户不发生效力。盒马App运营方如果根据修改后条款要求会员用户承担额外运费,可能需要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李旻补充道。
浙江省消保委第四届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专家、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称,首先,盒马作为一家估值60亿美元的“独角兽”,是阿里巴巴大厂旗下一员,也是国内新零售巨头,应该拥有强大的法务合规团队,不应该犯违反《电子商务法》的低级错误。
其次,新规公示只有两天,完全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日期,从深层次来讲,单方面改变格式条款体现了盒马对法律的藐视、缺乏敬畏之心,以及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与民争利、涸泽而渔”。
此外,截至2022年底,盒马付费会员规模接近300万,像盒马这样的电商平台各种条款规则很多,如用户注册、用户条款、支付配送、VIP会员、隐私等,更新频率也不低,盒马不应该不清楚新规的公示规则。
最后,盒马“悄悄”公示新规两天后就撤下,消费者还没来得及发表意见就得被动接受。如果是小平台使用这样的伎俩似乎不足为奇,但盒马这么大的公司却也用此手段,显得太“low”,没有体现大厂该有的格局。
三、盒马舆论风波不断
事实上,盒马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远不止于此。2018年,盒马还爆发了“标签门”事件,有市民称在盒马鲜生大宁店发现一旁工作人员“偷换标签”,把时间整整往后挪了6天。2018年11月19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针对“偷换标签”事件对盒马鲜生立案调查,库存73盒胡萝卜产品第一时间下架封存。2018年11月21日,盒马鲜生创始人、CEO侯毅发布致歉信,上海总经理被就地免职。
此外,2024年8月,上海盒马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2023年8月,上海盒马多款婴幼儿奶粉产品商品详情页广告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0-12个月龄婴儿食用,违反《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中“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此外,盒马深圳分公司因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被罚款5万元,西安盒马出现“操作台上放有未经清洗的鸡蛋”等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被综合执法支队进行立案查处。
据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315.100EC.CN)受理的数字零售中生鲜电商领域用户有效投诉显示(依据投诉量排行),盒马鲜生排名第2位,最新评级为“不予评级”,仅次于美团优选,同样被投诉的类似平台还有朴朴超市、叮咚买菜、花礼网、美菜网等。2024年至今,盒马鲜生还涉嫌存在发货问题、售后服务、商品质量、客服问题、退款等诸多问题。
对此,董毅智律师建议,消费者若遇到此类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直接与超市协商,要求退换货或者赔偿损失;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
3.向行政部门投诉: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进行调查处理;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与经营者有相关仲裁协议,可以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6.拨打12315投诉热线:这是中国国家工商总局设立的消费者投诉热线,可以进行电话投诉;
7.登录315投诉官方网站:通过网上平台进行投诉,提供相关证据,如购物小票、产品照片等。
“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应保留好购物小票、产品包装、标签照片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董毅智称。
此番舆论风波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公众对其的信任度,更暴露了盒马在管理和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盒马应深刻反思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才能挽回形象,重获消费者信任。(如果您是业内人士,欢迎咨询加微信xx726ysy,请务必备注姓名+单位+职务)
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315.100EC.CN)运行10余年来,与全国近千家网络消费平台建立对接,影响1亿+网络消费用户,新系统实现一键投诉、24h在线、自助维权、同步直达、实时处理、进度查询、评价体系、法律求助、大数据分析等诸多功能。目前,平台“绿色通道”服务向广大网络消费平台开放,平台可自主申请入驻,实时受理、反馈和查询用户满意度评价。为了更好地营造公开、透明、健康的网络消费投诉环境,“电诉宝”公开版已正式上线,新增用户投诉实时受理动态、月度平台投诉量TOP10、热点投诉地区、投诉榜(依据投诉量排行)等模块,让投诉过程透明化,一手掌握信息动态。
2023“电诉宝”消费评级榜
数|字|零|售
获“建议下单”评级
找靓机|微拍堂|苏宁易购
获“谨慎下单”/“不建议下单”/“不予评级”评级
数|字|生|活
获“建议下单”评级
获“谨慎下单”/“不建议下单”/“不予评级”评级
数|字|教|育
获“建议下单”评级
获“谨慎下单”/“不建议下单”/“不予评级”评级
跨|境|电|商
获“建议下单”评级
获“谨慎下单”/“不建议下单”/“不予评级”评级
【维权渠道】
(1)工商部门、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异地投诉需加拨区号);
(2)点击阅读原文进入“电诉宝”(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网址:315.100EC.CN)
(3)微信公众账号:网购投诉平台(DSWQ315),点击“我要投诉”;
(4)新浪微博:电商维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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