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MOLANG 萌浪兔,案件号:24-cv-1614,BUNCH O BALLONS水气球,案件号:24-cv-2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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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ANG 萌浪兔
●案件参数
起诉时间:2024/2/27
案件号:24-cv-1614
原告品牌:MOLANG 萌浪兔
品牌方:Millimages S.A
律所:ARONBERG GOLDGEHN DAVIS & GARMISA
起诉地:美国伊利诺伊州
注册商标+版权
萌浪兔,最初由韩国插画家Hye-Ji Yoon所设计,并通过KakaoTalk这一社交平台(类似于微信、QQ)发布的一系列表情包。在国内,它亦是微信平台首批表情包之一。随后,法国动画公司Millimages进一步将其制作成儿童电视动画片。现原告所注册的萌浪兔图文商标,其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类目极为广泛。
刊登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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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NCH O BALLONS
水气球
●案件参数
起诉时间:2024/2/27
案件号:24-cv-20762
原告品牌:ZURU (Singapore) PTE., Ltd.
品牌方:Millimages S.A
律所:Sriplaw
起诉地:美国伊利诺伊州
注册商标+版权:
BUNCH O BALLOONS商标自2015年成功注册以来,一直涵盖多个大类,包括028、022、023、038、050等,主要关联产品为water balloons等水气球系列。对于任何未经授权使用“BUNCH O BALLOONS”或“BUNCHO”文字标识的行为,均视为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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