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关税及ICMS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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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进口产品的应税价值是到岸价(CIF),而且是该产品或类似产品在进口当时的一般“公开市场”价格。
(二)巴西税务合规计划(Remessa Conforme)

(一)一般规定
(二)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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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供产品、城际和州际运输服务及通信服务的个人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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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ICMS的应税产品和服务向巴西进口的任何个人和企业。
(三)应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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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寄售、转移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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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从一个场所转移到同一纳税人位于不同州府的另一个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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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使用未超过12个月的固定资产,但资产退回原始场所或同一所有者的其他场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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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发货同时也附带提供服务,且服务要么未包含在116/2003号补充法律规定的名单中(ISS的应税服务名单),要么服务的征税遵从特别规定(如在餐厅、酒吧、咖啡屋和类似场所中销售食品和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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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西其他州府进入纳税人场所的产品,并将用于消费或用作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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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主办的拍卖会上购买被没收的进口产品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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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任何方式(包括高架桥)州际或城际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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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的通信,可以通过任何程序(即使从境外发起或提供)发生、制作、传播、转播、重播、扩大、接收、放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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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由场所所有人(该所有人是纳税人)进入纳税人的商业、工业或制造场所。
(四)纳税地点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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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供应为产品发货或所有权转让二者孰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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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为清关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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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饮品或其他商品在餐厅、酒吧、咖啡厅和类似场所供应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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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州或城市间的运输服务为服务提供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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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服务为发生、发出、接受、播送或以任何形式展示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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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服务为服务提供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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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和服务混合销售为产品发货的当天。
(六)应税金额
(七)税率
(八)进项税抵扣
(九) 税款计算
(十)进口ICMS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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