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航线】一级货代在美国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货代Kevin 2023-12-06 1225

1、代理资格审核:

美国航线除了各家船公司,
从事美国线运输的传统货代,
都须拥有在美国本土(FMC)注册的货运有限公司,
并有NVOCC的备案信息,
否则如果在美国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问题,
都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一级货代不一定就是FMC注册成员,
所以一定要事先确认好。

2、运费价格:

美国线所有的货代公司都在使用的是合约价格,
但并不是每一家货代公司都拥有美国线的价格,
因为在美国拥有一个机构叫做FMC,
他的作用就是来调整所有船公司在美国的运输价格,
保证客人的利益。

3、服务标准:

美国的货物需要细致的服务,
货物到港后的服务也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在货物到港15天内,
如果没有报关行进行(PROCEED),
货物就会进入了G.O.仓库,
G.O.仓库的收费标准是非常高的。

4、细节规定:

4.1 具体运输目的地的确认:
在美国贸易中,
很多客人在全美国各地都有不同的仓库,
在运输过程中,
最终确认他们的FINAL DESTINATION,
是非常重要的。
特别是在美国同一地名的地点是非常多的,
如Washington,
就有4、5个,
如果客人在没有州名和邮编的情况下,
就非常有可能发错货物。
美国地广人稀,
拖车费用都是动则千元以上,
和客人确认清楚划分好责任是最关键的。

4.2 美国大客户对供货商配合提供物流费服务的诸多要求

A. 客户的常有分区要求装柜。
对于一些卖到国外超市的货物尤其要注意。
(如摆放顺序,数量要求,集装箱内附带的单证)

B. 按客户的要求准时交货。
尽可能追踪货柜的动态,
很多国外客人都会要求货物在具体时间之前到港,
工厂的迟延可能会给国外造成大笔的罚金。
对物流的货物追踪也相当的关键。

C. 单证准确及时的提供给国外进行清关,
一般来说的话国外清关是可以在船到前7天的,
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DETENSION和DEMURRAGE,
很多时候往往因为单证的迟延造成国外滞期费的产生。

5、限重规定:

这里的限重=货重+柜子重量

到美国线的货物对重量的要求很严格,
限重主要是受到到美国内陆点公路限重的影响,
一般小柜17.3吨,大高柜19.5吨。
但是根据不同的港口也有不同的限重要求,
如果应客户的要求,
实在要将超重的货物运输到美国的内陆点,
一般说来有三种处理方法:

1.瞒报:
订舱数据,报关数据,
舱单数据全部做小到可以接受的重量出运。
不利处:
如果在美国上公路时被检查称重,
那么将面临重罚。

2.基本港分拨:
在基本港卸货后,
分拨出超重部分,
然后分别转运。
不利处:
如果要转运的内陆点很远,
则费用高。

3.基本港码头上铁路转内陆点:
有些船公司在美国基本港码头,
有直接上铁路转内陆点的服务,
这样的话可以达到内陆点。
如要再送到门点的话,
可以在当地采用3排轮的超重车架来运送,
这段拖车费用大概只比一般拖车费贵30%左右。
难点:
要找到这样的船公司,
还要问到有这种服务的内陆点,
最后在当地还要能有好的代理,
帮忙安排这种超重拖车的转运。

以上提到的三种方法,
一般不建议使用第一种方法。
由于制度的问题,
上美国公路后背检查称重的几率是比较大的,
心存侥幸的话,
有可能得不偿失。

6、提单作业:

6.1 正确对待美线上使用的HB/L和MB/L:
在美国线上不管是HB/L 和MB/L,
只是签发人的不同,
但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都可以作为货物索赔的依据。
但前提是,
该提单本身具有的效力。
如前所说,
没有法律效力的提单甚至不能做。

6.2 AMS和HB/L的正确对待态度:
AMS是在美国9/11之后,
美国为了防范恐怖事件对所有进口美国的船只
货物要求提前申报的电子舱单数据。
但是出口国在美国海关事先申报的文件内容,
必须真实、准确。
HB/L内容要与AMS一致。
在国外清关时,
如申报内容不一致。
美国FMC可能处予重罚。
尤其美国海关可能会抽打部分资料的电话,
如果不符的话就会给客人带来很大的麻烦。

7、清关规则:

7.1 美国海关在船开后就接收到出口国发出的AMS申报数据。

7.2 美国当地货代公司或是清关行必须在船到,
前一周接收到有关进口所需单证及船公司的到货通知。

7.3 向美国海关申请进口报关及商检,
向目的港船公司提交单证要求放货。

7.4 将放箱证明给到收货人的拖车行,
或由当地代理安排运送到收货人指定的仓库。

7.5 TO DOOR情况下的上门交货物的运作流程。

A. 必须在收货人准备就绪的情况下交接货物。

B. 拖车公司只会给予仓库2小时的装卸时间,
过按小时计费。
上门交货一定不允许货物超过美国公路限重。

8、AMS+ISF:

出口到美国的货物,
同行都知道需要向其发送一个AMS数据,
而从2009年1月26日起,
在提交AMS的前提下还需提交一个新的10+2申报。
10+2 申报,
实为ISF申报的一个俗称。
即进口安全申报(Importer Security Filing)
要求美国进口商(10项申报内容) 和船公司(2项申报内容),
必须在货物装船前二十四小时,
通过AMS 或ABI 系统将电子申报数据送入美国海关。
在ISF 申报操作方面,
进口商可以委托其信任的海外代理代为申报。
至于ISF和 AMS申报的不同之处,

简单区分为:

AMS申报
主要是提单内的信息,
货代在申报时多能管控。
而ISF 申报主要是供应链上实体单位,
部分信息在买方,
部分信息在卖方,
如何有效的整合这些信息,
开始时期比较困难。
如果由货代帮忙申报ISF,
必须在定舱时,
已收集到相关资料。
而如果由进口商自己申报,
在申报时必须与卖方沟通好一些信息。

ISF由谁(1)进口商或 (2)进口商指定的货代或报关行 ,
和AMS一样, 
必须在登船24小时前发送 ,
这里的船是指到达美国的最后一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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