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制度中的权利要求解释标准


一、研究的必要性

(一)重要性

权利要求是专利的灵魂所在,决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的解释又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在授权、确权、侵权程序中都至关重要

(二)广泛性

技术术语,例如分子量等

非技术术语,例如表示空间和关联关系的词语、近似术语等

二、主要标准和示例

(一)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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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hillips标准

包括进行解释时所应采取何种标准,应当使用何种证据,如何使用这些证据等。

在Phillips案之前,美国专利诉讼中的两种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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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证据为主

主要依据权利要求本身、专利说明书(包含附图)、审查档案以及所引用的现有技术等来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以Vitronics案(即焊料回流温度案)为代表)

(2)外部证据为主

主要参考专家证词、普通字典和(或)技术字典等来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以Texas案为代表)。

Phillips案明确肯定了其中一种解释方法,并反驳了另一种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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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从内部证据开始。首先考虑权利要求书。

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申请文件的末段应当包括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应当具体指出并清楚地声明申请人认定的自己的发明是什么。

根据该条款,权利要求的解释需要参考权利要求书的用语。

专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专利的权利要求限定了发明的范围,也就是专利权人的排他权的范围。说明书没有该作用。因此,为了准确地确定所授予的专利权范围,权利要求书是最重要的。

由于上述法条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准确地限定发明,如果不按照权利要求用语本身的清晰含义进行解释,则对公众不公平,并且也是对法律的规避。

注意:避免将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的内容读入权利要求。

相比于说明书和审查档案,权利要求更为重要,因为其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提供了实质性的指导。

该权利要求本身对其中某一用语含义的指导。

该专利的其他权利要求也对该权利要求的解释有参考作用。因为整个专利中,同一用语的含义应当是一致的。

而且权利要求的范围通常是不同的。比如,可以推断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否则权利要求2就是多余的。

2、说明书

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申请文件应当包含对发明、以及制造和使用该发明的方式和过程的书面描述,并使用全面、清晰、简明和准确的术语,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和使用该发明…

该条款要求申请文件对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作出具体描述,因此,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紧密关联的,其内容具有一致性。

权利要求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一个完整的书面法律文件的一部分。权利要求必须结合说明书来理解。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通常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权利要求用语含义的最佳指南。

说明书提供语境

说明书可以帮助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和含义,因为 权利要求的表述是建立在说明书的描述之上的。权利要 求的用语含义实际上是在一定的环境中具有的含义,环 境即其上下文,主要是说明书。

帮助理解发明人的意图

权利要求的含义实际上要弄清楚发明人实际的发明 是什么,打算用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什么。忠实于权利要求,并与说明书描述的发明最接近的解释才会最终 成为正确的解释。

词典编纂人或放弃某些范围

根据上述原则,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说明书赋予一个术语 与普通含义不同的特殊含义,成为自己的词典编纂人;

专利权人还可以通过说明书有意放弃或否认权利要求的某些范围。因此,也影响了权利要求的范围。

美国专利商标局也结合说明书来进行解释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审查专利申请时,使用的解释依据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书,而且包括说明书,因此,更有必要结合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且,美国专利商标局也要求权利要求要与说明书描述的发明一致,并且权利要求的用语要得到说明书内容的支持。

避免限制为实施例

尽管说明书一般只描述非常具体的实施例,但是不要将权利要求仅仅限制为这些实施例。即使说明书只描述了一个实施例,也不应当将权利要求仅仅限制为该实施例。因为是由权利要求来限定保护范围,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将术语的理解仅仅局限于实施例。

判断是优选方式还是完全一致

说明书是为了教会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该发明,并提供比较优选的方式而已。多数情况下,阅读申请文件后,就能判别实施例只是例子而已,还是与权利要求的范围完全一致的。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和权利要求书使用术语的方式即可说明是哪一种情况。

3、审查档案

审查档案(prosecution history):是内部证据的一种,记录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所有程序,并包括专利审查过程中引用的现有技术。审查档案体现了美国专利商标局和发明人是如何理解该专利的,并且记录了专利权人为了获得专利而对申请进行的解释。

作用有局限性

但是审查档案体现的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和发明人尚未结束的协商,而不是最终的协商结果,因此不如申请文件那样清晰,在权利要求的解释中的作用不如申请文件那样重要。

审查档案可能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

但是,审查档案还是能够体现发明人是如何理解该发明的,以及发明人是否在审查过程中对该发明有了进一步限定,从而能够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并且可能会因此使得权利要求的范围变窄。

也就是说,在审查档案中被发明人放弃的含义不在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此时,权利要求的范围由于参考了审查档案而缩小。

4、外部证据

外部证据:专利和审查档案之外的所有证据,包括专家证 词、发明人证词、字典和专著等。

不如内部证据重要

法庭有权参考外部证据,尽管外部证据可能有所帮助,但外部证据远不如内部证据重要。

字典和专著

字典和专著能帮助我们理解权利要求,因为字典尤其是技术字典收集了各个科技领域中所接受的术语含义,因此参考字典有助于理解相关技术,以及该术语在本领域的含义。

专家证词

专家证词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背景技术,理解发明,使我们的理解与本领域技术人员更一致,或者帮助确定专利或现有技术中出现的某一术语在该领域具有的特别含义。

可靠性不同

字典和专著是诉讼前公众可获得的客观资料,相对于专家、发明人证词而言更为可靠和无偏见。

不能参考与内部证据冲突的外部证据

但是,外部证据提供的任何与内部证据相矛盾的权利要求的含义是不能接受的。

外部证据不如内部证据可靠的原因

第一,专利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解释专利的范围和含义而产生的,而外部证据不具有这样的特点;

第二,外部出版物不一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写的,也不一定是给本领域技术人员看的,因此未必能反映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

第三,外部证据中的专家报告和证词是为了诉讼的目的,在诉讼时产生的,可能产生偏见;

第四,提交给法庭的外部证据会非常多,筛选有用的外部证据的非常困难;

第五,过度依靠外部证据,可能会改变内部证据所确定的术语含义,从而削弱了内部证据的公示作用。

因此,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需要结合内部证据来使用外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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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宽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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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宽合理解释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未决的权利要求应做出根据申请文件得到的最宽合理解释(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需要考虑权利要求和说明书

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仅以权利要求的语言为依据,而且赋予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能做出的最宽合理解释。

与法院的标准不同

涉及侵权和确权的法院程序并不采用最宽合理解释,法院进行解释时可以基于完备的审查档案。而相反的是,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基于最宽合理解释的方法,从而为申请人打算保护的范围建立清楚的记录。

最宽合理解释的原因

在专利审查阶段,采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可以为申请人真正想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形成记录。由于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审查期间有机会修改权利要求,因此采用最宽合理解释能够减小授权后权利要求的解释超出合理范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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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宽合理解释并不是最宽可能解释

其含义必须与该用语的普通和习惯含义一致(除非该术语在申请文件中有特殊含义),而且必须与说明书和附图中使用权利要求术语的用法一致,必须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得到的含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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