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PPH的各国,在请求时机方面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例如:美国、日本要求在提出PPH请求之时对该申请的审查尚未开始,临时申请、植物专利申请、外观设计申请等复审程序不适用PPH。
韩国规定提交PPH请求时必须已经或者同时提交审查请求;
可以在审查尚未启动之时提出,也可以在审查已经启动之后提出。
中国的规定是:
提交PPH的时机
1、中国申请公布之后
2、进入实审阶段之后或者在提出实审请求的同时提出
3、进行实质审查之前

要满足加快审查的要求,向OSF提出申请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必须小于或者等于其对应的、在OFF中被认为可授权或具有可专利性的申请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种对权利要求“对应”的限定是比较严格的,基本上在文字上要完全相同,如果是相似,则仅限于考虑翻译和权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异性。
与OFF对应申请中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OSF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得引入新的或者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
例如,在美国允许“疾病的治疗方法”专利,而我国则禁止。
因此,这类权利要求在进入我国时,往往会被修订为相应的权利要求以适应我国的法律。
但是这种修改,会被认为不符合PPH要求“对应”的规定,而不能进行加快审查。
(1)PPH请求表(含权利要求对应表):目前已有19个国家/地区采用PPH通用表格模板,包括中国、欧洲、瑞典、芬兰、奥地利、以色列、匈牙利、西班牙、葡萄牙、挪威、澳大利亚、美国、俄罗斯、加拿大、丹麦、英国、韩国、日本、埃及等19个国家和地区的PPH参与局采纳,但各国仅保留相似的样式和表项,采用不同的语言版本。
权利要求对应表中,应当对本申请权利要求和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对应性关系进行说明。仅两项权利要求在文字和实质内容上完全相同时,才可以在表中注明“完全相同”;如果权利要求存在差异,包括是文字上的微小差异,均需要详细说明其差异并解释两个权利要求的充分对应性。两件申请中引用关系如果发生了变化,也应当进行说明和解释。
(2)其他文件:对应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结果及其中/英文译文;对应申请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副本及其中/英文译文;对应申请的审查员引用的非专利文献副本。引用的专利文献不必提交,但如果CNIPA系统中没有这些引用的专利文献,应审查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这些专利文献。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引用文件的译文。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文件应当在提出PPH请求时一并提交,不得后续补交。
(3)提交形式与费用:大多数国家提出PPH请求可采用电子形式提出,不需要缴纳官费,但少数国家例如韩国仍需要缴纳官费。
PPH请求的受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PPH请求后,将作出是否给予PPH下加快审查状态的决定。
以CNIPA为例,在收到PPH请求后,如果CNIPA决定批准PPH请求,申请将被给予PPH下加快审查的特殊状态;如果请求存在缺陷,CNIPA将视情况给予申请人一次补正的机会,补正克服缺陷后有可能得到批准。补正的情形包括:PPH请求的必要附件的译文表达不清楚导致无法理解;审查员要求提交对应申请的工作结果引用的专利文献;或者对于IP5常规PPH、除中俄外的PCT-PPH,无法通过文件访问系统查询对应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副本及译文,和/或具有可授权性的权利要求副本及译文,需要申请人补交的。如果PPH请求未被批准,申请人可以再次提交一次PPH请求,但第二次请求仍应当满足PPH请求的提出时机。如果两次请求均未获得批准,申请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查。
进入PPH加快审查的状态后,专利申请人仍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进行主动修改,但是此时的修改仍需要满足PPH对于权利要求充分对应的要求。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则不需要再考虑PPH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PPH仅仅是启动加快审查程序,并且再后审查局将充分考虑在先审查局的检索结果和肯定性结论,一定程度上提高审查结果的可预见性。但是PPH并不是各国互相承认审查结果的机制,批准PPH请求并进入加快程序并不意味着在后审查局必须作出和在先审查局工作结果完全相同的决定。各国的专利审查员仍有权按照本国专利法对专利审查进行全面审查甚至进行补充检索,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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