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想了解的】关于香港商标的常见问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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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想了解的]

关于香港商标的

常见问题(六)

商标注册处如何处理商标注册申请?

答: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

1、检查申请是否有不足之处;

2、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的规定;

3、接纳申请,并公布申请详情;任何人可就申请提出反对;

4、将有关商标注册,并发出注册证明书。

我们会在下文解释每个阶段涉及的程序。如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在提交时已属详尽和正确,并符合注册规定,我们便会发出通知,告知申请已获接纳,并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公布,以便有需要的人士提出反对。

如商标注册申请获得接纳,该商标会否自动获得注册?

答:如申请符合注册规定,商标注册处会接纳申请并作出公布,以便有需要的人士提出反对(见下文有关反对的内容)。如无人反对申请,注册处便会把商标注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

审查注册申请会涉及什么问题?

答:我们会审查你的申请,以决定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所订下的注册规定。可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性”,以辨别出申请人的货品和服务。可注册的商标不可以是消费者会预期其他商户一般会用来描述或推广有关货品和服务的标志。此外,如要将商标注册,该商标不可和他人在同一种货品或者类似货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我们会于网上商标检索系统翻查电子记录上的注册商标和申请在先的商标,以决定是否有任何商标会阻止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如申请人的商标不符合注册规定,我们会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向申请人发出“意见通知书”,解释我们不批准注册的原因,并给予申请人六个月的时间解决问题。

申请注册由烟草产品的封包或零售盛器的标志构成的商标,是否须符合任何特别的规定?

答:就烟草产品的商标注册申请,若商标包含产生某一烟草产品比其他烟草产品造成较少危害的虚假印象的任何词语、描述、图形或任何其他标志,商标注册处须作特别考虑,详情请参阅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此外,若商标包含烟草产品的封包或零售盛器的图标,你则须注意,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香港法例第371章)及其附属法例,售卖或要约出售任何并非以订明的式样和方式展示健康忠告及(如适用的话)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说明的烟草产品,或管有此等烟草产品作售卖用途,即属犯罪。你可透过双语法例数据系统查阅香港法例第371章及其附属法例。

商标注册是否须符合其他规定?

答:商标注册必须符合《商标条例》的其他规定。举例说,如果你的商标由下述项目构成或载有下述项目,则不获注册:

1、国旗或国徽;

2、国歌(包括其歌词及曲谱);

3、区旗或区徽;

4、受国际公约保护的旗帜、盾徽或徽章。

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如不符合注册规定,可采取什么步骤?

答:我们如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向申请人发出有关意见通知书,就商标申请提出反对,也会同时在意见通知中说明申请人应考虑采取什么步骤,以符合注册规定。申请人可就反对的内容,考虑采取下列步骤:

1、就申请提出修订,删去受反对影响的货品和服务;

2、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申请人就某些货品和服务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实际上已具有显著特性(见上文“显著性要求的证据”);

3、假如申请人拥有某注册商标,而该注册商标与申请中的商标涵盖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的话,申请人可考虑就申请中的商标的图标提出修订,加入注册商标的图标;

4、如有其他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阻止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可考虑提交有关商标拥有人的同意书;

5、提交书面申述,证明申请符合注册规定。

申请人有六个月时间响应意见通知书。假如申请人于指明的六个月期限内没有作出响应,注册处将发出拒绝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已被拒绝。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述响应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发出的意见通知书后,下一程序为何?

答:我们会考虑申请人在书面申述提出的事项,以重新评价申请是否符合注册规定。我们一般会在指明的六个月限期届满后作出回复。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我们认为,有关申请只须略作修订,便能符合注册规定,我们会在指明的六个月限期届满前,发出称为“提供意见”的函件向申请人提供一些意见。如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述未能证明该申请已符合注册规定,我们会根据《商标规则》第13(4)条,在指明的六个月限期届满后发出意见通知书,说明反对的理由,并给予申请人三个月时间,以便申请人采取适当步骤解决有关事宜(有关步骤请参看上文“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可采取什么步骤?”)。此外,申请人可在三个月限期届满前提出召开聆讯的要求。

我在期限届满当日以邮寄方式提交书面申述或表格。有关书面申述或表格会否被当作于时限之内提交?

答:否。由于邮递需时,文件最少需要一至两天时间才能送达注册处,因此提交的书面申述或表格只有在注册处收到及记录收妥之后,才会被当作为已提交(《商标规则》108(3))。举例,提交书面申述或表格的限期是2020年6月15日。您必须确保注册处于2020年6月15日当日或以前收到及记录收妥有关文件,该等文件才会被视为于时限之内提交。除了以邮递方式外,本处建议您在时限届满当日或之前,透过本处的电子提交系统(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日03:00–00:00),或安排专人于办公时间之内(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7:45),向注册处提交有关文件。总括而言,本处建议任何书面申述或表格应该提前送达注册处。

在涉及两方或多方的法律程序中,我可否向注册处取得法律意见?

答:在处理这些法律程序时,我们履行类似司法职能。为求保持中立,我们不会向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见。

合并注册申请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商标规则》第28(2)条规定了将独立的注册申请合并为单一项申请的条件,即申请:

1、涉及同一商标;

2、声称《商标条例》下的相同保护;

3、有相同的申请日;

4、在申请时以同一人的名义提出。

十一

如关于同一商标的三项注册申请中只有两项具备同一申请日,是否可将此三项申请合并?

答:只能将具备同一申请日的两项申请予以合并。

十二

可否把数项转换后的申请合并为单一项的多类别申请?

答:如果那数项申请是关于同一商标,仅是类别不同的话,是可以的。请提交表格第T4号将已转换的申请合并。


资料来源:香港知识产权署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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