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想了解的】关于香港商标的常见问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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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想了解的]

关于香港商标的

常见问题(五)

何时可分开注册申请

答:在授予申请日后并获注册前的任何时间均可提出分开申请的要求。

我可否将一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开,以解决就有关商标被指为不属于一系列商标提出的反对注册问题?

答:你可提交表格第T3号,要求将申请分开,以解决就有关商标被指为不属于一系列商标提出的反对注册问题。

什么是显著性要求的证据?

答:尽管某商标因欠缺显著性而遭拒绝注册,如申请人能证明在注册申请日期前,该商标已因付诸使用而实际上具有显著性,则商标仍可注册。要证明标记实际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须以法定声明提供证据,解释:

1、该标记是什么?

2、该标记如何付诸使用?

3、是申请人还是其他人根据申请人给予的特许使用该标记

4、申请人使用该标记有多久,并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该标记

5、该标记如何具有显著性,换言之,即顾客能辨认在该标记下出售的货品或服务是申请人的货品或服务。

如申请人使用法定声明标准表格(示例载于本处工作手册有关《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一章最后部分),应在表格内加入所需数据以阐释上述各点。申请人提及的事实,必须与注册申请日期前的时期有关,以证明该标记在注册申请日期前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应在法定声明内提供相关证据,例如显示该标记的标签、包装、小册子或广告的样品或相片,以及发票或顾客名单的例证,以支持声明内的陈述。

如你在任何时候向商标注册处提交任何受版权保护材料的复制品以便处理你的申请,请确保已向版权拥有人取得所需的同意:你所提交受版权保护材料的复制品,必须获相关版权拥有人同意可供商标注册处作执行《商标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之用。

商标注册处有否提供任何指引,说明商标付诸使用的时期要有多长,才能证明商标实际上具有显著性?

答:使用时期长短只是商标注册处考虑标记是否实际上具有显著特性时的其中一项因素。即使使用时期长,也未必表示标记具有显著特性。我们亦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使用方式---申请人是否把标记用作商标、有关货品在香港特区的销售量、公众透过广告认识该标记的程度等。

商标注册处如何审查相互抵触的注册申请?

答:基于已存在一个相同或类似的在先申请,注册处对另一注册申请的反对只是暂时性的,除非该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参见《商标条例》第5条关于“在先商标"的定义)。当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处将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正式提出对另一注册申请的反对。在此阶段,申请人将被要求按《商标规则》第13条规定的时限消除有关反对原由。当反对仍是暂时性的,即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及对后一注册申请正式提出反对前,申请人仍可采取措施以消除有关反对的原由,如删除申请说明中已被在先申请包括的货物和服务。

注册处会否通知申请人有抵触的注册申请已经失效?

答:注册处及申请人均须留意有抵触的注册申请的状况。

同时待决的申请会否构成相互抵触?

答:同日的申请不会构成抵触,注册处不会引述相互抵触的同时待决的申请。(详见《商标条例》第12条及第5条有关“在先商标的定义”)。

一项卸弃是否有助于商标获准注册?

答:表示卸弃商标某一特定因素的专有使用是自愿行为,可由申请人在注册申请的任何阶段作出,目的通常是从在先商标所有人处获取注册同意。商标注册处不将卸弃作为商标是否可获注册的考虑因素。注册处的反对限制于有限的几个原由,而不需要考虑卸弃。

是否可在提交注册申请后提出卸弃?

答:可以,可在商标获准注册前的任何时间提出.可提交表格第T5A号增加卸弃一项而修改注册申请。


资料来源:香港知识产权署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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