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FDI新政“生效令”发布—中国投资印度需走政府路径
前文回顾
关于“生效令”的具体内容
我们也对这个“生效令”进行了及时的转译。
主要内容如下:
印度财政部(经济事务部)在2020年4月22日发出通知。
——基于《 1999年外汇管理法》(1999年第42号)第46条第(2)款(aa)和(ab)赋予的权力,印度中央政府特此作出以下要求:进一步修订《2019年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规则》,即:
1.简称和生效日期。
(1)这些规则可以称为《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2020修正案》。
(2)自其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生效。
2.把《2019年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规则》第6条中的(a)条款,代替为以下条款:
“如果某企业所在国与印度接壤,或对印度进行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位于该国或作为该国公民的,应仅在政府批准路径的情况下方可对印度进行投资;
巴基斯坦公民或在巴基斯坦注册成立的公司应仅允许在政府审批路线下,方可投资于非关系到印度国防,太空,原子能及其他禁止外国的领域的相关部门或者活动;
假如某印度实体,直接或间接地把现有或未来享有的权益转让或发生FDI投资,导致该实体的实际所有权落入上述条款的限制或权限之内,此类实际所有权的后续变更也应获得政府的批准。”
本次事件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确实是一个大事情,特别是在疫情背景下本来就使得业务难以开展的情况下。
因此,4月20日,中国驻印度使馆发言人嵇蓉参赞就印度调整投资政策也发表了声明。
声明提及到,截至2019年12月,中国在印累计投资已超80亿美元,远远超过印度其他几个陆上接壤国家在印投资额总和,这一政策对中国投资者影响不言而喻。中国投资拉动了印度手机、白色家电、基础设施建设、汽车等行业发展,给印度创造大量就业岗位,是互利共赢的合作。印度疫情爆发后,中国企业积极行动,第一时间捐款捐物,帮助印度抗疫。企业选择在哪里投资经营,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经济基本面和营商环境。在疫情带来的经济低迷面前,各国应协同一致,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印方针对特定国家投资者增设障碍,不仅违背WTO非歧视性原则,与贸易及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大方向背道而驰,更不符合G20领导人和贸易部长关于保障自由、公平、非歧视、透明、可预期和稳定的贸易投资环境并保持市场开放的共识。企业会根据市场原则作出选择。希望印方改变相关歧视性做法,对各国来印投资企业一视同仁,营造一个开放、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根据印度律师给我们的反馈,了解到,印度业内人士认为这次新政的出台或在大方向上有来自政治层面的压力,本次疫情期间印度政府一定程度上未能及时采取合理医疗管控措施,使得疫情蔓延,民间情绪沸腾。此时境外投资新政出台正好可以借此把民众注意力转移到中国。
目前印度政府已经开始禁止先前一些已经通过“自动准入路径”的投资项目。
这使到未来每一个在印度的交易和投资都需要先经过政府的批准后,才能走下一步,而一般政府批准的时间可能需要11-12个星期,这确实导致了中国企业到印度投资的困难。
目前已经有不少的专业律师、企业投资者要求印度政府给出更进一步的解释以及例外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关于该规定具体如何实施,相关的审批流程怎样落实,以及针对中国开展的新设的企业与现有的收购印度实体或公司股权会不会有不同的特殊审查制度,都还是不太清晰的,仍然需要政府进一步的说明。因此,相关专业人士也相信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面,将可能会有更多的详细说明内容出来。
参考资料:https://www.fmprc.gov.cn/ce/cein/chn/sgxw/t17714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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