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伊拉克、伊朗、印度的企业注意这几则新规,以免造成损失!
近期有货物出口至伊拉克、伊朗、印度的企业注意,有几则新规出炉,请务必知悉,以免造成损失或者货物的延误。 01 伊拉克海关对进口货物有强制性要求 提单要显示商品的确切货物名称,“一般货物”作为商品描述将不再被接受。 货船在伊拉克乌姆盖斯尔港 Umm Qasr 港停泊后,海关禁止修改对舱单。 收货人和通知方必须是伊拉克境内的,并且在伊拉克拥有有效的进口许可证,外国当事方不再被接受。 02 出口伊拉克的企业需要申办“原产地证和发票领事认证 收货人为伊拉克国有石油公司,企业需提交三种辅助材料,即合同复印件、符合性证书(COC或COI)和工程检验证书,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 如收货人为伊拉克国有公司(非石油),企业需提交两种辅助材料,即合同复印件和符合性证书(COC或COI),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 如收货人为民营企业(非国有),需提交符合性证书(COC或COI)和进口许可证,如发票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则需另外提供合同复印件。 伊朗《经济论坛报》6月10日报道,伊朗第一副总理已经同意了伊朗工商、矿业和农业商会的一项提议,伊朗对进口商品不再强制需要原产地证明。 通常进口货物通关前都需要原产地证明等各类文件,但伊朗目前面临经济制裁,类似的证明文件将会简化或取消。 印度政府于2019年4月16日发布的贸易通知,要求进口商在进口豌豆(包括黄豌豆,绿豌豆,豌豆和卡斯帕豌豆)的时候,提供有效许可证、申报每月进口数量等。 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发生集装箱遭扣留等处罚。 不过该商品没有被禁止,而是仅限于进口数量并受当地法律管辖。因此,将继续接受对该商品的预订,但建议出口商确定进口收货人的许可证和批准的有效性,以确保货物在目的地得到适当清关。 (文章来源:搜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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